我省召開《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
新聞發布暨貫徹實施座談會
12月29日,《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新聞發布暨貫徹實施座談會在太原召開,會議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趙建平主持,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靳善忠出席并作重要講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廳長張健作了題為《強化法律約束 維護職工權益 實施惠民工程 促進三個發展》的講話。
省政府法制辦副巡視員傅平、省總工會紀檢組長王珍、省企業聯合會常務副會長劉洪遠、陽泉市勞動保障局局長樊如珍、山西焦煤集團工會主席鄧保平出席會議并發言。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已于2009年9月24日經山西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是我省調整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規,是對國家《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等勞動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對于依法規范我省的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勞動力資源的有序流動和合理配置,增強就業的穩定性和提高就業質量,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全面協調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黨組書記張健在講話中明確,《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的主要內容,集中體現在“六個創新”: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在細化補充國家大法上有了新的規定。一是界定了“用工之日”。條例規定“用工之日,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日”,增加了操作性;二是規定了“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6個月內再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是明確了“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時間”。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時為準”。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在企業勞動用工管理上有了新的要求。條例將勞動用工備案制度上升成了法律規定,明確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同時針對著礦山企業用工集中、風險較大的特點,規定井下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培訓時間不少于120個小時。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在企業工資宏觀調控上有了新的舉措。條例提出了“企業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備案”,要求企業結合自身經濟效益情況,根據省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通過集體協商,制定年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在幫扶企業應對危機上有了新的創造。條例規定了勞動合同協商中止情形,即用人單位在經營困難等情況下,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這樣既便于企業休養生息,走出困境,也方便勞動者尋找新的就業崗位,增加工資收入,等到企業經濟狀況好轉時再回到企業,繼續履行原合同。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在承認雙重勞動關系上有了新的突破。條例本著誰用工誰繳費的原則,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新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單位繳納”。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在特殊人群勞動保護上有新亮點。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內退協議的,勞動關系存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內退協議約定;對于使用退休人員以及勤工助學學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就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規范勞務派遣,條例在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條款內容的同時,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自勞務派遣協議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另外,條例還綜合了國家以及我省對工傷人員、患病人員的保護規定。
張健廳長要求全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加強學習培訓《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的同時,積極會同、配合有關部門,抓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勞資人員和各級工會干部的學習培訓,增強相關責任主體的勞動合同法律意識,大力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加強信訪仲裁和監察執法工作,形成貫徹實施條例的強大推力,完善配套政策文件,確保條例順利實施。
會上,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靳善忠指出,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站在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嚴格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條例》的貫徹落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盡職盡責,把建立健全與我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相適應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作為共同目標,切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全省各級人大在對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實施監督的過程中,將重點突出監督實效,把監督與支持結合起來,支持有關部門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和行政執法工作,為依法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