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昨日就《意見》解釋稱,受金融危機影響,目前執行案件類型的構成已經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表現在涉及重大項目與地方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的執行案件增加、涉及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增加等。根據《意見》,法院將對執行措施進行靈活運用,如對于被執行企業正在使用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主要生產設施將慎用扣押、拍賣和變賣等執行措施。
此外,最高院已在對案件的統計中發現,目前征地糾紛、勞資糾紛等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執行案件有所增加。人民法院對于短期內涉及同一企業的執行案件數量驟增現象及具有示范效應、可能引起批量案件的情況應當引起重視,及時發現“群訪”苗頭并梳理匯總,向黨委政府報送預警信息。
俞靈雨對此表示,對于被執行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其資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能導致其破產或影響社會穩定的,法院將主動與該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
其他亮點
適當處置企業資產 對于已經控制的被執行企業資產,要選擇適當的處置時機和處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實現執行財產的價值,避免因倉促、草率執行導致財產處置變現價值與實際價值產生重大懸殊,從而加重被執行人的負擔。
完善執行“綠色通道” 對于公司清算、企業破產、裁員欠薪等引發的職工安置保障、勞動爭議、討要工資報酬以及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進一步完善“綠色通道”,建立快速執行機制,優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