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要加班費法院應受理
《解釋(三)》擴大了法院受案范圍,勞動者和單位發生爭議后,可以直接起訴,不必再提起勞動仲裁,減少了勞動者的訴累。
對于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法院應受理;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法院應受理;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對于此類加付賠償金案件,法院應受理。
《解釋(三)》還特別規定,勞動者討要加班費,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證據的,用人單位不提供,由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出資人也將成為被告
當前用工單位魚龍混雜,發生糾紛后,單位間相互推諉,甚至逃之夭夭。《解釋(三)》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列為共同被告;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方列為被告;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或個人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個人、被掛靠單位列為被告。
仲裁后后悔法院不再受理
為防止大量勞動爭議案件未經仲裁便進入審判程序,《解釋(三)》規定,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生效,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法院應予受理。當事人以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